未簽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索賠
為了加強對廣大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嚴格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要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那通常情況下未簽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索賠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未簽勞動合同索賠需要什么材料?
1、工卡打卡記錄;
2、上班的一些照片;
3、企業給予的任何證明;
4、工資的發放記錄;
5、與企業管理人員的談話錄音;
6、工作中與需要本人及管理人員簽名的一些文件;
7、其他一切能證明本人在企業中工作的材料。
二、未簽勞動合同如何索賠?
1、協商追討
根據以上的法律法規向企業提出,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若企業同意的,則追討完成;
2、仲裁追討
若企業不同意支付的,則需要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為勞動站)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做以下工作:
(1)帶著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帶著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復印件,錄音需要刻錄成光盤并書寫出主要的錄音內容。
(3)到勞動仲裁仲填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1、從未簽訂勞動合同,最長能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范疇,因此適用此一年的仲裁時效,即時效從主張權益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3、“補簽”勞動合同,不能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將日期補簽至實際用工之日的行為,已經構成雙方間的“合意”,不能再請求二倍賠償。
4、員工個人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所應承擔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因此其適用前提條件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同樣不能再請求二倍賠償。
經過上文的分析講解,我們了解到法律中對未簽勞動合同應該怎樣索賠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此時勞動者就可以依法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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