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2017-04-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有的人可能并不了解法律中的規定,因此將試用期與轉正之后的期間分開來看,認為只有在轉正之后,單位才會跟自己簽勞動合同,而試用期簽的一般是試用期合同。那究竟在試用期內是否要簽勞動合同呢?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一、試用期是否要簽勞動合同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而《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試用期也應有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試用期滿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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