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作為中國廣大勞動者的一員,我們都熟知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在了解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后我們才可以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由于勞動者中有大多數(shù)人又都是農民工勞動者,他們對勞動合同法仍有許多不知悉的情況。接下來,小編帶您一起更深入的了解。
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并在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
(一)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總綱第六條規(guī)定。這一原則體現(xiàn)生產和分配的統(tǒng)一,具有豐富的內涵。
“各盡所能”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調整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系。首先,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盡其所能”。對于尚未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用人單位,從而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進行具體的結合;對已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來說,為本人、也為社會勞動,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說,應該不斷改進勞動組織,調整和改善勞動者的分工和協(xié)作形式,使勞動者的“所能”盡量地發(fā)揮。最后,對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鼓勵和保障勞動者“盡其所能”。
“按勞分配”是調整分配過程中社會關系的原則,它要求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數(shù)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資制度的改革,將使國家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企業(yè)有了經營自主權,集中化決策向分散發(fā)展。由于經營情況、設備條件、自然環(huán)境等不同,造成企業(yè)間經濟效益不同,不可能實行按勞分配。企業(yè)間只能按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lián)系起來。按分配只能在企業(yè)范圍內實行。按勞分配的實現(xiàn)要受價值規(guī)律的制約,按勞分配的量是價值規(guī)律作用的結果,價值規(guī)律通過商品價值與價格的波動,決定著按勞分配的實現(xiàn)程度。如果市場上供求平衡,商品價格與價值相符,按勞分配就能正常地實現(xiàn);如果供求不平衡,價格高于或低于價值,按勞分配就可能超額實現(xiàn)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實現(xiàn)。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分配依據(jù)的勞動量,不能是個別勞動量,而應該是以企業(yè)實現(xiàn)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為依據(jù),而且按勞分配是從整個社會的長期趨勢來說的。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是由勞動關系所具有財產關系屬性和平等關系的特征所決定的。我國的勞動關系作為一種財產關系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勞動力是勞動者賴以謀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換消費資料的財產。然而勞動力是一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的非對象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計量的,因此也無法直接按勞動力分配。只有“各盡所能”,讓勞動者實際發(fā)揮,作為勞動表現(xiàn)出來,才成為可以計算的依據(jù)。“按勞分配”正是根據(jù)勞動力實際發(fā)揮的狀況進行分配。這種以勞動力的實現(xiàn)程度作為分配尺度,比較好的體現(xiàn)了勞動關系在建立時所具有的那種平等的特征和財產的屬性。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或等價有償原則。
(二)保護勞動者原則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一系列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保護勞動者原則”主要是通過提供勞動者的就業(yè)機會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過度勞動的傷害,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物質幫助來實現(xiàn)的。勞動立法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權,也要維護勞動力的所有權。而在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依據(jù)“保護勞動者原則”,有必要在立法時有所傾斜,把保護的重點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由勞動關系所具有人身關系的屬性和隸屬關系的特征所決定的。作為一種人身關系,勞動者是勞動力的物質載體,兩者不可須臾分開。然而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勞動力的過度使用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勞動力在不安全狀況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命。當著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來支配時,矛盾并不突出,而當著勞動力的所有和勞動力的支配在一定條件下分離之后,由于用人單位掌握了勞動力的支配權,形成了帶有從屬性質的縱向關系,可能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當,出現(xiàn)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從而危及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完全相等,勞動者處在一個相對較弱的地位,因此勞動法應將保護的重心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保護勞動者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保護弱者原則。
上一篇:勞動者解除合同獲得補償金的情形
下一篇:實習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