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什么時候可解除合同
2017-05-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法律方面都是賦予了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這也是出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那現實中單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非過失辭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注意這里是賠償金而非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也無法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的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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