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很多人認為,在試用期期間的,自己尚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要等到轉正之后,單位才會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那從我國法律的規定來看,究竟勞動者在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么?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么
在勞動關系中,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的考察期,一般適用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法》和《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試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限應包括試用期。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規范制定的《合同書》的文本中,就有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條款。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二、如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過以上內容的解答,我們了解到勞動者在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這是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作出了規定的,同時也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作出了要求。若一方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就有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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