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在合同當中沒有具體約定期限,但是這也是屬于勞動合同中的一種類型,有成立當然就會有解除的時候,那么現實中該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一、如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我們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法定解除
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這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都有其合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1.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若想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所列舉的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譬如因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勞動者犯有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營業困難、面臨破產重整等等。
2.勞動者: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有權解除合同。另外,《實施條例》第18條也具體列舉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
(三)約定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形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種情形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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