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也在不斷加強,在平時的生活中,如果員工不想繼續在單位工作下去,是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協解勞動關系的流程是怎樣的呢?我們來關注下。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員工和單位協解勞動關系都需要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被解除的合同也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首先雙方都可以先提出解除合同,然后應當達成一致協議,通知公會,由工會做出相應的意見,最后就涉及到辦理結算,和相關人事部門做相應的交接,當然員工應當要求公司做出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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