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要簽合同嗎?
在試用期內,由于勞動者尚不屬于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很多就自然而然的認為,此時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到了轉正之后才需要簽訂。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內是否要簽合同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內是否要簽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例如,如用人單位與您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我們不能將試用期和勞動期限分裂開,畢竟法律中規定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期限里面的,而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單位就要與勞動者實際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因此對于尚未中提到的那個問題,試用期內是否要簽合同,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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