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一副總跳槽被仲裁賠45萬元
漂染公司:他擅自跳槽
漂染織造公司訴稱,陳飛鴻于1997年到公司工作,從事染整工藝技術工。1999年1月1日漂染公司決定重用陳飛鴻并讓其擔任公司的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的染整工藝技術及生產工藝部門,雙方依法簽訂了一份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陳飛鴻于2003年2月跳槽到石獅另一漂染織造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副總理及染整技術員。原漂染公司稱,陳飛鴻的行為對原公司造成極大的影響和客戶流失,造成經濟損失73萬元人民幣。
原漂染公司向石獅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陳飛鴻退還兩個月工資17600元,賠償合同違約金10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仲裁委員會:賠償45萬元2004年6月4日下午,石獅市勞動爭議仲裁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雙方均派代理人出庭參加了庭審。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陳飛鴻在漂染公司工作,擔任染整技術及生產工藝的重要部門,于2003年正月離開,擾亂了申訴方的生產秩序,造成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陳飛鴻未能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在沒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存在著違約的事實。
石獅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陳飛鴻未能依勞動合同之約定履行其義務,存在違約的事實,應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后果,應支付石獅某漂染織造公司的履行合同違約金10000元,賠償石獅某漂染織造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
陳飛鴻:向法院提起訴訟
石獅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陳飛鴻不服,于近日向石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陳飛鴻在起訴狀中訴稱,2003年2月,他因身體不適向漂染公司提出辭職,漂染公司不同意,同時扣留他2003年1月份、2月份的工資,他只好離開公司。他在原公司工作期間,漂染公司從未給他辦理過社會保險,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他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石獅市人民法院已受理這起案件。(記者吳云龍 )(陳飛鴻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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