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長達十七年的老職工被解雇如何維權
工齡很久的老員工公司是不能輕易解除勞動合同的,那要是公司執意解除長工齡的員工,員工怎么維權?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工齡長達十七年的老職工被解雇如何維權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案情經過】
56歲的張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經任職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齡太長,所以單位無論如何也不愿意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了。于是單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張先生認為自己已經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馬上就快退休,現在單位提出終止,是不應該而且也沒有人情味的一種做法。那么,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合同張先生的合同?張先生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解讀】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單位也好,個人也好,都是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關系的。但是針對工齡比較長且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之規定。以上是《勞動合同法》對于老職工做出的特殊保護。本案中,由于張先生在單位已經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現在已經56歲,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所以對于他,單位是無權終止與他的勞動關系的,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條鏈接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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