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隨意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因為公司經營原因而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行為,那公司可以隨意裁員嗎?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公司不能隨意裁員,裁員要走正當法律流程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事件經過】
2003年5月14日,某建筑公司股東變動后,經營班子調整,隨后決定裁減人員。司機李某等11名職工列為被裁減對象。5月19日,公司張貼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職工停止工作,停發工資,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李某等不服,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撤銷公司的裁員決定,并補發工資。
仲裁委員會受案后,查明該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減人員的條件,同時,該公司在宣布裁減人員名單后又從外地招收一名司機和一名保安。經調解無效,裁決撤銷了該公司解除李某等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補發被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全部工資。
【法律解讀】
本案系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以裁減人員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該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備裁減人員的法定條件卻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敗訴是理所當然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2條和第4條對企業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這些規定,企業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裁減人員: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此外,企業裁減人員,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定條件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才是合法的,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該建筑公司既不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也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問題,不具備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條件。只是由于領導班子變動,就決定裁減十幾名職工,解除其勞動合同,顯然違法。
華律網提醒您:要注意經濟裁員的范圍
經濟裁員的范圍包括兩方面:
(1)用人單位是屬于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對瀕臨破產業,允許一定階段(不超過兩年)的整頓期。這些企業裁減人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下一篇:勞動者辭職必須單位批準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