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培訓能否解雇不稱職員工?
2010-07-24作者:未知來源:工人日報
2006年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簽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去年11月公司和一高校合作推出了一個新產品,新產品對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由于我操作不規范,在一個多月的時間內連續出了兩次工作失誤,造成部分產品質量不達標的后果。為此,公司書面通知我終止勞動關系。
我認為我和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公司也沒有對我進行培訓,公司不能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請問,公司的這一做法合法嗎?
讀者:李平
李平:
可以首先明確的是,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新產品要求技術條件高,你不能適應現有的工作崗位,依據上述規定,公司應當對你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你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后,公司才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未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公司不能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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