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被解雇如何維權
案情回放:
陳某,女,27歲,于2008年2月1日入職廣州某公司,職位是車間操作工,工資是1800元每月。2009年6月經醫院檢查已懷身孕,單位以其懷孕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于2009年7月5日通知其一個月后不用再來上班。陳某與單位協商未果,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問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律師說法:
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聘,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陳某在孕期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本案陳某因懷孕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未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是合法的,即使單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陳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都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二、陳某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廣州某公司違法解雇陳某,依法應當支付陳某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
三、陳某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孕期工資和賠償費用!哆`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本案廣州某公司應當支付陳某孕期應得工資和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四、陳某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稄V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一)生育醫療費;(二)生育津貼;(三)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四)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五)男職工假期津貼。本條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除第(一)項應當支付外,第(二)項至第(五)項是否支付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本案陳某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育醫療費和其他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各項生育保險待遇。
五、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陳某哺乳期至嬰兒一周歲期間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20%,作為陳某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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