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期間被解聘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2014-09-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退休返聘期間被解聘,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網友咨詢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網友咨詢:我曾是會計,2013年3月退休后,被另一企業聘為會計,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聘用協議。今年8月,單位以我健康情況不佳為由解聘了我。我認為單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被拒絕。我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會得到支持嗎?
律師解答:勞動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也就是說,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你退休后到其他單位工作,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所發生的爭議也就不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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