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辭退不給工資怎么辦
2014-10-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被用人單位辭退還不給工資,用人單位做法合法嗎?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網友咨詢】
今年5月2日,我到一家餐飲公司應聘洗碗工。當時說好每月工資2000元,每天從早9點工作至晚9點,每周休息一天。
剛開始因為是五一假期,客人多,所以工作到晚上11點多才讓我下班。可過了假日,老板仍是讓我晚上10點多才回去,而且不安排我輪休。6月15日開支時,老板只給我2100元工資,沒有過節的三薪和延時加班費。
6月18日,我累得走不動路了,就在家休息了一周。回去后他說我沒有病假條屬于曠工,將我辭退,而且當月工作的18天工資至今也不給我。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您介紹的情況來看,餐飲公司安排您超額加班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部分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您所在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度,根據《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的通知》第8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即每周超過40小時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同時,您還可以向單位主張要求支付拖欠的18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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