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合同 沒保住飯碗
在原單位享受傷殘津貼的王某這兩年在另外一家公司當上了臨時工,因為一場事故公司辭退了所有像王某一樣沒有繼續簽訂臨時聘用合同的員工,被辭退的王某現在想知道自己能否拿到賠償的問題。
王某在原單位工作了十多年,但因為一次施工意外,他不慎摔壞了腿導致不能再繼續工作。當時單位仍然保留著與王某的勞動關系,按時給王某發傷殘津貼、補助,并一直為其繳納社保等至今,還給了他最低的生活保障,但是這份保障不能維持王某一家的生計。
兩年前,在朋友的介紹下,快50歲的王某來到一家公司當了保安兼門衛,收入雖然不高,但公司管吃管住,每月2000多元的工資足夠妻子和孩子生活。然而王某在和該公司簽訂了一年的《臨時人員聘用合同》后就沒有再續簽合同。王某覺得合同簽不簽都無所謂,反正公司還用著自己,不可能說辭退就辭退。因此合同到期后王某沒有和公司要求過續簽,公司也沒再提過這件事。
前不久,王某公司附近發生了一場事故,事故導致王某所在公司不能正常運行,所有的員工只能在家休息等待公司的“召喚”。兩周后公司恢復生產,但卻沒有通知王某回來工作。很快王某得知公司和他一樣曾簽訂過《臨時人員聘用合同》但沒有續簽的臨時工都被直接辭退了,公司的說法是,臨時工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全部直接辭退。王某不知道公司這樣的說辭是否合理,也不知道自己能否得到賠償?
◎律師說法
天津的曹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周邊發生事故和公司以及員工原本都沒有關系,公司因此直接解聘臨時員工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王某在和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與另外一家公司簽訂了《臨時人員聘用合同》,也就是確定了和該公司的勞動關系,既然受聘于這家公司,王某在工作中也沒有出現問題,公司本不應直接解聘。雖然他和公司沒有續簽合同,但公司想要辭退王某也得說出合理的理由,否則對王某的解聘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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