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被迫寫離職書該如何維權
網友問:我老婆在公司任職數年,其間簽了幾次固定合同,公司也轉賣了幾次,如今因為生二胎被公司強迫要求寫離職書(不然就開除)。我老婆現在還是哺乳期,請問我們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能要求哪些經濟賠償?
律師答:
一、對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只要你妻子在工作期間不存在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嚴重違反公司勞動規章等情形,用人單位就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定,要求單方解除與你妻子的勞動合同。
即使該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有“職工生育二胎,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因該制度內容有限制職工合法生育權益之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勞動者也無約束力。
三、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變相要求勞動者主動離職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諸如停發工資、阻礙勞動者正常上班等嚴重情形的,因這些行為已經在事實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員工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限內,只要勞動者不存在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2.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之規定,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
四、在你妻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存續時,在下一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只要你妻子已經簽署了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權在續簽時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盡管該公司已經被轉讓多次,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之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你妻子與公司之間勞動合同的履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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