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 單位可以辭退孕婦嗎
懷孕了,合同到期了,這時候,如果單位辭退你,怎么辦?
2015年4月1日,小沈進入湖州市某房地產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11月,小沈懷孕,單位也知道這件事。
2016年3月31日,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小沈認為,自己在孕期,單位不應當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2016年4月14日,小沈來到湖州市總工會法律援助窗口咨詢并尋求法律援助,希望單位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小沈的勞動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但是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能終止,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因此,單位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小沈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利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此,湖州市總工會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員與該單位取得聯系,經過溝通調解,單位認識到這樣做的確不妥當,并且與法律規定不符,同意小沈繼續留在單位上班,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勞動崗位。
【工會提示】
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時,職工有選擇權,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此外,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在職工無過錯的情況下不得解除,如果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時,即使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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