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私吞十元停車費就被解聘合法嗎?
陳某作為保安,私吞了十元錢就被公司解聘了。公司將陳某“私吞十元停車費”作為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合法,能否成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陳某應聘就職于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500元。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如違反公司《關于對嚴重違紀職工的處罰》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7月,有車主投訴陳某擅自抬高停車費用且據為己有。公司鑒于陳某系初犯,雖違反了公司職工嚴重違紀的規定,但對其僅作出嚴重警告的處罰,陳某也寫下承諾書表示永不再犯。2016年5至6月,公司又多次接到車主投訴,反映陳某經常收取停車費不給發票;并在一次稽查過程中當場發現陳某將收取的10元停車費放入自己口袋。2016年7月1日,公司以陳某嚴重違紀為由,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陳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00元。
庭審中,陳某承認其有私藏停車費及不給停車費發票的行為,但認為公司《關于對嚴重違紀職工的處罰》規定不合法。公司為支持其辯稱提交了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員工培訓考核表,證明處罰規定符合民主制定程序,且陳某已進行培訓考核,考核成績為優秀,請求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公司將陳某“私吞十元停車費”作為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合法,能否成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依據?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仲裁部門認為,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三個主要條件:經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已對員工進行了公示告知。本案中,被申請人單位的《關于對嚴重違紀職工的處罰》規定,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通過,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內容結合了其行業特點,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申請人又通過培訓的方式知曉了該處罰規定,因此該處罰規定合法有效,對勞動者有法定約束力。最終認定被申請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駁回陳某的仲裁請求。
案情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的前提是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如何界定“嚴重”,除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外,還應當考慮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尊重公眾的普遍認知和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來確定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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