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做兼職牟利,當心遭遇解聘
假日期間,基于打發無聊,也為增加收入,一些“上班族”往往會將此作為“撈外快”的機會。面對國慶長假,有的人更是蠢蠢欲動。殊不知,其中也面臨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風險。以下案例,或許會對你有所警示。
假期“打工”牟利當心遭遇解聘
【案例】小紅是一家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2016年“五一”假前夕,一家單位向小紅發出了邀請,請小紅利用假期為其檢修機器設備,并許諾了豐厚報酬。小紅覺得反正閑著也是閑著,而這恰恰是自己的拿手本領,遂答應了下來。當小紅如期前往檢修后,公司領導便打來電話,說即使在放假期間也不得在外“打短工”,更何況對方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務必立即停止,否則將解除與小紅的勞動合同。小紅覺得自己對法定節假日內的活動有權自行支配、公司無權干涉而置之不理。豈料,當小紅節后回到公司上班時,真的被公司解聘。
【點評】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雖然小紅只是利用“五一”假期在外“打短工”,但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該行為同樣屬于兼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兼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或雖未造成嚴重影響但經其提出,勞動者卻拒不改正,用人單位便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已經對小紅的行為加以制止,甚至明確表明務必立即停止,否則將解除與小紅的勞動合同,而小紅卻置之不理,明顯當屬其列,更何況對方單位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小紅的行為或多或少地會給公司利益造成影響。
假日“代駕”致殘難享工傷待遇
【案例】考慮到“五一”假期期間,嫁女娶親等喜宴較多,而許多人又不得不喝酒,一家公司的員工小蘭遂決定乘機通過擔任代駕來“撈外快”,并專門在數家酒店門口張貼了招攬生意的“小廣告”。“五一”中午,李某由于醉酒無法駕車,以100元的價格雇傭小蘭送其回家。途中,由于劉某違章駕駛,導致兩車相撞,造成小蘭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三個月后,鑒于劉某無力賠償,小蘭便以其所在公司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為由,要求工傷保險機構給予工傷待遇,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小蘭的情形并不構成工傷。
【點評】小蘭的確不構成工傷,無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的關鍵詞,無疑是“工作”。而“工作”肯定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或者是為了用人單位利益的工作,如果是與用人單位無關,即使是工作且出現了傷害,也不構成工傷。本案中,雖然公司是小蘭的用人單位,但正因為小蘭是在“撈外快”,即其行為與其在公司的崗位無關,也不是為了公司利益,決定了公司雖然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但卻不具備工傷的構成要件。同時,由于李某只是臨時雇傭小蘭“代駕”,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而其無需為小蘭辦理工傷保險,更無需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自行上崗工作難獲加班工資
【案例】2016年“五一”假期期間,家在千里之外、就近并無親朋好友的小琴因為實在無聊而悶得慌,遂自行來到公司上班,希望以此打發寂寞,更為賺點加班工資。而當小琴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資時,卻被公司明確拒絕,理由是公司并沒有要求也沒有安排小琴加班,一切均是小琴的個人行為。且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與小琴的勞動合同中,均規定如果員工要求加班,必須填寫《加班計劃申報審批表》,報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才能算數。即小琴雖然確已加班,且確實產生了勞動成果,但卻與法律意義上必須支付加班工資的“加班”是兩回事。
【點評】公司有權拒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已經將“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作為支付加班工資的必備條件。
否則,便不能索要。與之對照,小琴當屬無權索要:一方面,公司并沒有要求也沒有安排小琴加班,在“五一”假期工作,完全是小琴的一廂情愿;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與小琴的勞動合同中,均規定如果員工要求加班,必須履行填寫《加班計劃申報審批表》、報批等程序的情況下,小琴未能遵循,即使能夠證明有假日工作的事實存在,也不能認定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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