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以員工鎖小黃車被拘而開除他嗎?
在日常的工作中,對于員工開除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具體又是如何?對于企業如果發現與員工被拘留了,企業能以這個理由開除員工嗎?例如,企業能以員工鎖小黃車被拘而開車他嗎?
一、企業開除員工的情況有: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案例:
2月22日下午,火箭軍總醫院門口,兩名女護士下班時剛要打開被自己私自上了鎖的小黃車,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個正著。兩名女護士承認私自占用ofo共享單車。“她們都后悔死了,都不知道會犯法啊。”該院的一名醫生親眼目睹了事情的經過,替這兩名護士惋惜道。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稱,最近北京市公安局開展內部專項行動,專門打擊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的行為。
兩名女護士以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案例分析:
在共享經濟的風口下,共享單車即小黃車已經開始慢慢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成為很多職場人士解決最后一公里通行的不二選擇。但是員工私自給共享單車加把鎖,因而被公安機關處于拘留處罰的,用人單位能夠據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1、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適用的是法定解除,即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簡言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找到對應的法定情形,同時還應當將事由及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反之用人單位則有可能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其次,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顯然并非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候就需要看,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行為的界定,是屬于試用期內錄用的否定條件之一?還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
若屬于試用期內錄用的否定條件之一,那么,用人單位可依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若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亦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反之,則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最后,對于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拘留的,用人單位可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進行明確規范并給予相應的處罰,比如,將其定義為試用期內是否錄用的條件,違紀或嚴重違紀的情形之一。這樣用人單位采用于法有據的來處理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綜上,對于員工鎖小黃車被拘,作為企業的是否可以以此為由開除員工,關鍵在于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對于違法被拘這些情況進行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有據,這樣才不會產生勞動糾紛。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很難做到有的放矢,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走向緣木求魚。而其大多數原因是不能夠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定的解除情形;缺少違紀證據收集的意識和方式;忽視法定的程序性要求。
下一篇:職場新人陷入勞動爭議案件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