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生老病死的各項津貼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保障部頒布了新修訂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統計局日前發出通知: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46757元,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比上年增長9.3%.。而《關于公布上海市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及增長率的通知》明確指出,“凡按2010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事項,均按本通知標準執行”。這意味著,職工的相關待遇將隨之上調。
生育生活津貼
幾年前,小王進入本市一家合資企業工作,企業為她繳納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去年初,小王被提升為經理助理,月工資也升至15000元。昨天,小王剖宮產下一名男孩。按規定,小王可以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含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對于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生育生活津貼的領取涉及應享受的期限和計發的標準,小王29歲生育,屬晚育,加上剖宮產,按規定可以享受的期限為4個半月。對于從業婦女生育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規定,職工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小王2010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高于本市201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3896元的3倍,其生產當月(即2011年4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該是11688元,故社保經辦部門核定其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為3000+11688×4.5 =55596元。
根據滬勞保福發(2002)18號文規定:“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但對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由于小王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資15000元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而生產當月的繳費基數為11688元,其產假期間兩者之間的差額部分應由所在單位支付。
養老金
目前,本市城鎮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費)計發,與其在職時收入水平、繳費水平、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有關。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虛賬實記”
記賬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其中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不滿1年的,每個剩余月相應增加0.083%.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9.3%,這意味著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養老金比上年增長9.3%.換句話講,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提高,也為退休職工加工資了。
病假工資
陳女士在1996年進入本市一家國有企業工作。2010年12月,陳女士因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經檢查為慢性胃炎,需要住院治療,于是陳女士向單位請了幾個月的病假。發工資時,她發現單位每月只給了她3566元,而不是根據她合同中約定的工資3800元發放,她知道單位在算病假工資時都是用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難道自己在單位做了十幾年,病假工資還要打折扣?
根據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但是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因此,陳女士的病假工資拿到3566元并不是因為單位在計算時打了折扣,而是單位根據相關規定,按照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進行支付的。
但是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從2011年起,陳女士的病假工資應按約定工資3800元發。
離職經濟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張先生進入某公司,2011年2月,單位因依法裁員與他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裁員前十二個月,他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3000元。張先生認為自己在公司工作三年,公司應該補償自己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13000×3=39000元。但公司實際支付他的經濟補償為32094元。雙方還由此發生爭議。
其實,公司的做法并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66元,單位當時以3566元×3=10698元為基數,支付張先生三個月的補償共計32094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如張先生被公司裁員發生在現在,而其工資情況不變,那他的法定經濟補償基數就應該是3896元×3=11688元,單位應以此基數支付他3.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喪葬補助金
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為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離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死者年齡不滿十周歲的,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3.從2010年1月1日起,對本市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增發一次性救濟費,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被認定為工傷的因工死亡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人員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實施細則》規定享受的由綜合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待遇合計標準為1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其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兩倍一次性發給。
本市城鎮高齡無保障老人納保后死亡的,可以享受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 2的喪葬補助待遇。
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救濟費共計13792元,本市從業人員、參加“綜保”人員、失業人員、高齡無保障老人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待遇也將相應調整。
也許在一些人看來,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反映的是全市職工工資收入的總體增長水平,似乎與職工本人的工資收入關系不大。其實,全市職平工資關乎你我一生,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項待遇。
上一篇:滬發放有關工傷認定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民工每年可以參加一次補貼培訓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