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發放有關工傷認定問題的通知
關于上海市工傷認定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保障局: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工傷認定工作的批復》(滬府[2003]57號),現就本市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傷認定適用的范圍、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對區縣的認定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住所地在本轄區內的企業的工傷認定工作。
三、職工勞動關系所在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屬地原則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按屬地原則可以直接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的,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按上述條款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除提供第五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八、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并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在7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上述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調查核實,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一)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或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
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進行調查時,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并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核實工傷認定材料過程中,可以要求企業和職工在規定時限提供補充證據。
十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以工傷認定結論書形式通知企業、職工或者其它申請人。
十三、企業、職工或者其它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四、參加綜合保險的用人單位及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參照本通知進行工傷認定。
十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接受有關部門的委托進行工傷認定。
對同一事故的委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只接受一次。
十六、本市工傷保險辦法出臺后,工傷認定按本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七、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二日起施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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