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簽合同,雙薪請求不獲支持
2011-02-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姜某于2004年9月進入濟南某賓館從事廚師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6月18日,姜某離開該賓館。姜某離開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624元。2007年11月13日,該賓館就是否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征求所有職工的意見,姜某的最后意見是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上由該賓館提交的“關于為臨時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意見”予以證明。另外,姜某領取的2008年2月及3月的工資表中有一項內容為:是否同意簽訂勞動合同,姜某工資一欄內注明“否”。2010年6月23日,姜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賓館支付其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仲裁委經審理裁決:該賓館支付姜某2008年7~12月雙倍工資差額934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賓館支付姜某經濟補償2410.01元。姜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歷城區法院起訴。庭審中,該賓館表示不同意與姜某解除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2004年9月至2010年6月18日期間,姜某與該賓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該賓館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姜某本人不同意簽訂,在此情形下,姜某要求雙倍工資于法無據。姜某要求與該賓館解除勞動關系,該賓館雖不同意與其解除,但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的規定,向姜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4872元(1624元×3個月)。姜某要求按照工齡6年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于法無據。
據此,法院判決:終止姜某與該賓館的勞動關系;該賓館支付姜某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4872元;駁回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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