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福音:惡意欠薪入罪
前些日子,我國有關部門對現行刑法進行了修改,其中最大快人心的一個新罪名就是:惡意欠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懲罰,那么法律的權威和社會公眾對穩定生活的向往將會受到巨大影響。因此,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對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無疑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具有法理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我國,惡意欠薪入罪更是觸及欠薪者的“痛點”。農民工討薪難、維權難事件頻發主要原因在于欠薪者欠薪成本太低,用句俗話叫做“不欠白不欠”。因而,加大對欠薪的懲罰力度,增加違法的成本,顯然能對制止惡意欠薪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惡意欠薪入罪也是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刑法題中之義。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規定有拒絕支付工資、退休金、助學金、津貼和其他應付款項罪。此外,德國《刑法》、韓國《勞動標準法》、我國臺灣地區《雇傭條例》中都有相關規定,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情節嚴重的,判處監禁。
對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我們還要認識到:
1.不要輕視工會維權的作用。中國工會數量多,覆蓋面廣,也是跟老百姓和事實真相靠得最近的組織。因此,讓各級工會真正切實擔負起維權的擔子,是維護老百姓工資薪酬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不可單純依賴刑法作為討薪維權的途徑。正如刑法修正案中規定,只有惡意欠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惡劣,才用刑罰作為最后的一道防線,作為一種補救措施。
2.惡意欠薪入罪,要合理界定“惡意”一詞。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明確指出“任何人不得僅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因此如何界定“惡意”顯得十分重要。刑法修正案中規定“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公訴前”支付報酬,可以作為衡量欠薪行為“惡意”的時間標準。
3.惡意欠薪入罪,莫讓討薪者成局外人。實踐中,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刑事責任的追究不是根本目的,維護被害人權益以及教育、警示犯罪嫌疑人更為重要。對于一些欠薪者而言,存在“如果償還欠薪成本太大,寧愿坐牢的想法”,因此,應當加強檢察、勞動、公安、建設等部門的配合,快速聯動,就地維權,切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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