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在我市的國營企業,在國家勞動計劃指標內(含新增、自然減員指標)招用一年以上的工人時,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部隊招用工人時,也要實行勞動合同制,并同時實行社會勞動保險。
二、招用合同制工人,由用工單位提出招工報告、主管部門審查后,按審批權限經市或縣(區)勞動人事局下達招工計劃,并指導招工單位,按照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組織招收,由企業向縣區)勞動人事局辦理錄用手續。一經錄用,即由用工單位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三、經批準從農村招用的遷轉戶、糧關系的合同制工人,招用后一律按城鎮合同鎮工人對待和管理,實行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
四、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試用期,從事技術工種(崗位)的為六個月,從事熟練工種(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的為三個月。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學徒和熟練期限,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有關學徒年限和熟練期限的規定執行。其試用期可合并計算為學徒、熟練期。
凡學制滿二年以上的職業高中畢業生、中專和技工學校舉辦的不包分配的職業班畢業生和就業前培訓滿二年的畢業生,錄用為合同制工人后,專業對口,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期為一年;從事熟練工種的熟練期為六個月;專業不對口或結業生,其學徒期和熟練期分別延長六個月和三個月。就業前培訓后錄用為合同制工人,培訓期滿六個月以上的,其超過的時間可抵減學徒年限或熟練期限,但熟練期限不能少于六個月。
五、從城鎮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確需轉移工作單位的,經雙方單位協商同意,按現行固定工人調動的原則和條件,從外省、外縣(含市屬八縣)轉入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進中央、省屬單位和部隊所屬單位的,需報經省勞動人事廳批準;進市、區屬單位的,需報經昆明市勞動人事局批準,批準通知同時抄送轉入地的區勞動人事局。從外省、外縣轉入我市八縣或在八縣之間、四區之間,縣內、區內單位之間轉移的,由轉入地的縣(區)勞動人事局審批。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時,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辦理戶、糧關系和退休養老基金的轉移手續。
城鎮合同制工人轉入縣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為固定工人的,其審批權限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二十年,年滿45周歲;女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年滿40周歲的,除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本人自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者外,所在單位應續訂勞動合同至退休時止。
七、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該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其賠償標準可按以下原則掌握:責任屬于單位一方的,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按合同規定的經濟損失;責任屬于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方的,向單位賠償其招工費用和培訓費用。
八、在合同期間的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與本單位同工種(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的原則確定。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單位的實行等級工資制,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實行結構工資制。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學徒(熟練)期間以及學徒(熟練)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試用期間的待遇:在企業單位工作的,按本單位一級工工資標準(新擬工人工資標準十五級制計算,下同)執行;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六類工資區按40元,五類工資區按39元執行。
2、從事技術工種、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學徒期間按三級工工資標準執行;學徒期滿后經考核合格者,定為五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學徒期間六類工資區按52元、五類工資區按50.5元執行;學徒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六類工資區定為58元,五類工資區定為56.5元。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長三至六個月,再進行考核定級。經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低定一級。
從事熟練工種、在企業單位工作的,熟練期間按二級工資標準執行;熟練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定為四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熟練期間六類工資區按46元,五類工資區按44.5元執行;熟練期滿后考核合格者,六類工資區定為52元,五類工資區定為50.5元。
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指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搬運、裝卸等工種),在熟練期間的工資和熟練期滿后的定級工資按上述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期工資和定級工資標準執行。
3、紡織行業中實行紡織崗位工資制的企業,按紡織崗位工資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4、礦山井下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資待遇,主要工種可按“下五定七”標準執行;非主要工種按“下四定六”標準執行。主要工種和非主要工種的劃分,由企業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
5、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重新就業及變更勞動合同和轉移工作單位后的工資待遇:沒有改變工種的,經考核合格后,可按原工資等級以新單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實行半年熟練期,熟練期間的待遇按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若原單位工資低于熟練期工資標準的,仍按原工資標準執行。熟練期滿考核合格者,予以定級,但定級工資不能超過轉移或重新就業前的工資。
6、直接招用具有技術專長的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按二級工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可比照所在單位同工種(崗位)工人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工資級別考核定級。
7、從農村招用的不遷轉戶、糧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農民輪換工的工資待遇:試用期、熟練期工資均按所在單位合同制工人同工種的現行規定同樣對待。熟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比照同工作(崗位)的城鎮合同制工人高定一級。
8、學徒(熟練)期滿定級后的合同制工人,可與固定工人一起實行計件工資、承包工資和分成工資。
9、臨時工、季節工的工資待遇;從事技術工種和繁重體力勞動的,在企業單位工作的,一般按五級工工資標準執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六類工資區按58元,五類工資區按照56.5元執行;技術水平要求高的工種,可提高一至二級。從事熟練工種、在企業單位工作的,按四級工工資標準執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六類工資區52元,五類工資區按50.5元執行;對少數勞動條件差,熟練程度高的,也可提高一至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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