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0月6日接受記者專訪,全面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他表示要深入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條例》對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尹蔚民表示,《條例》是《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它的公布施行,對于進一步推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消除疑慮與分歧,統一社會各界的思想認識。《條例》堅持了《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了明確規定,既進一步體現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實現勞動關系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理解和執行《勞動合同法》。
二是有利于增強勞動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條例》對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條款作了細化,對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和必要的銜接,有利于《勞動合同法》正確實施,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體系。《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它的公布施行是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建設中的又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在建設以《勞動合同法》為基礎,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配套的勞動合同制度法律法規體系進程中邁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條例》3項具體規定增強法律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后,社會各界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強烈愿望和要求,《條例》對此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據尹蔚民介紹,具體來說,一是集中表述了訂立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針對社會上存在的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條例》歸納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雖然這些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規定,但《條例》采用集中表達的方式,更加明確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類勞動合同。
針對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條例》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對勞動合同其他內容,雙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并明確了協商不一致時,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內容的適用標準。
二是對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補充規定。為防止勞務派遣單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都屬于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
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條例》又進一步重申了用工單位要履行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義務,并補充規定了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是補充完善了經濟補償制度。針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形下支付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系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支付賠償金后,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針對用人單位可能濫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避經濟補償的問題,《條例》補充規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從而進一步平衡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勞動合同的解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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