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在貫徹執行我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醫[2004]6號)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要在推進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進程中,加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力度,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他們的醫療保障問題。 二、各地要根據農民工不同的就業狀況和醫療需求,制定可行的、不同保障層次和資金合理籌集的醫療保險辦法。 對已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參保,同時應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要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的原則,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以個人名義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參加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按當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劃入統籌基金的比例確定,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以個人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 三、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愿,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保留醫療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農民工,可以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各地要不斷完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管理辦法,為農民工參保、就醫、結算提供靈活、便捷的服務。要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進一步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五、在認真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同時,要加大對農民工參保的宣傳和督促檢查力度,對損害農民工醫療保險權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權益。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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