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訂立的原則是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的確立就需要一個法律文書來證明,即我們日常中所說的勞動合同。只有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才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雙方也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若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那么勞動合同法訂立的原則是什么呢?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體合法,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定設立條件并在《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范圍內;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即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即勞動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與衛生和社會保險等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做了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低于這些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的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期限等合法。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以書面形式簽訂。
二、公平原則
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公平原則實際上體現了一種社會道德的觀念,體現人們對事物判斷的正義、無偏私。公平原則的法律意義在于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可以作為重要的補充。公平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要求以社會公正、正義的理念指導其行為,處理爭議;要求適用法律的適當、合理。
三、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雙方不存在一方命令一方服從的關系。自愿,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勞動合同內容都是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與其內心的真實想法一致,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就平等與自愿二者關系而言,平等是自愿前提,沒有平等就不會有真正的自愿;自愿是對平等的認可,兩者的關系又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在自愿平等自愿原則下建立的勞動關系,才能真正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四、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協商是過程,一致是結果。勞動合同的訂立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充分討論、磋商,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下簽約,才能真正體現當事人的意愿,才能保證當事人自覺履行勞動合同。
五、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誠實信用要求市場主體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引入法律,是對毫無限制的合同自由的一種制約,一種平衡。訂立勞動合同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誠實地告知對方己方的情況,不隱瞞真相;出于真誠的目的與對方磋商以期訂立勞動合同;本著長期合作的態度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
任何產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都是建立在合法原則的基礎上的,這是勞動合同法訂立的原則中的重要原則之一。勞動合同的設定根據法律規定有五大原則,每一條都應該遵守,如果違反了這些原則,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爭議時,有過錯的一方就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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