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之后,制定頒布的又一部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與上述三部法律一起構成了勞動法這一部門法的基本框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重點解決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勞動實體法的有效實施,較之以前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來說,有以下幾個亮點。
其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強化了調解的作用。中國素有調解的優良傳統。勞動爭議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其矛盾并非不可調和,雙方當事人有可能長期共事,強行裁決,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關系搞得過僵,不利于當事人以后的相處,不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通過調解,當事人之間相互加強溝通,作出讓步,很多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而且,通過調解,能夠減輕當事人的維權負擔,有利于當事人維持友好的關系,便于裁決的執行,有利于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基于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強化了調解。其一,擴大了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組織的范圍。該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調解組織由工會及企業代表組成。勞動者也可以向基層調解組織(如街道,各鄉鎮及村委的調解組織或其他調解組織)請求調解。其二,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勞動者可以請求有關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提請勞動仲裁。是否申請調解取決于勞動者,勞動者有主動選擇的權利。其三,規定勞動者提請調解時,仲裁時效中止,勞動爭議調解最長不得超過15日,這樣就避免了用人單位借調解惡意拖延,造成勞動爭議的久調不決,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為1年,并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延長、中止、中斷制度。原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60日,時效過短,不利于勞動維權。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要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調解,央求用人單位,沒有打官司的習慣。用人單位也往往是能拖就拖,這樣,很快就超 了60天的仲裁時效期。超過之后,則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到法院也是不予受理,這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維護。大部分勞動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引起的,勞動者是受害者,而且勞動爭議大多涉及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涉及到勞動者的養命錢,血漢錢,失去這些錢,勞動者可能連基本的生活都成了問題,如此重要的權利和利益,僅僅因為超過了所謂的60天的時效期而難以得到保護,用人單位卻借此得以合法賴掉其應付的法定義務,并借此謀得暴利。這也進一縱容了他們大肆違反勞動法,其結果是勞動者的權利更加難以得到保障,用人單位卻更加肆無忌怛,對勞動者的影響可以說是災難性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1年,對勞動者來說可以說是一個天大的福音,他一方面可以使勞動者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維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用人單位惡意拖延,借以躲避其法定義務的情況。
其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對部分案件對用人單位實行一局仲裁,勞動者不服的,仍可向法院起訴。長期以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二審的處理模式,即首先通過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經過一審、二審,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還要經過申請強制執行。如此復雜的程序,如此長的審理時間,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下來,短則幾個月,長的幾年。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一個工傷案件十幾年仍未審結的情況。勞動者屬弱勢群體,沒有足夠的精力與時間與用人單位PK。有個別的即使堅持下來也往往精疲立竭,得不償失。而用人單位財大氣粗,往往借此拖延,直至把勞動者拖得精疲立竭放棄維權才告罷休。基于這種情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對于工傷案件,工資報酬案件及經濟補償案件等對用人單位實行一裁終局,即這些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后,勞動者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還規定,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給勞動者了一個請求司法保護的途徑,而用人單位卻無權向法院起訴,這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一個福音。當然,為避免裁決的不公,該法還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對于仲裁員徇私枉法,接受對方當事人賄賂的,對于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的,對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等六種情形的,用人單位仍可向法院起訴,這樣,既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縮短了審限,減少了中間環節,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了公平正義,堪稱一大絕筆,確實值得稱道。
第四個亮點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不收費,費用由財政負擔。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更是一個天大的喜訊,徹底解決了勞動者因沒有錢支付仲裁費而被關在維權大門之外的現象發生。長期以來,勞動仲裁收費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勞動仲裁的費用高得離譜,比法院的收費還要高得多,這樣高昂的仲裁費用令廣大勞動者難以承受,無錢交繳納仲裁費用,則無法啟動仲裁程序,勞動者就無法維權。日前媒體報道重慶市數百名農民工因無錢繳納高達34萬的仲裁費而被關在維權大門之外,合法權益無法維護,這進一步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一個錢字不知將多少善良貧窮的勞動者關在了法律保護的大門之外。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勞動仲裁不收費,這樣,就可以大大減輕勞動者的維權負擔,使勞動者因無錢而難以依法維權的現象徹底絕跡,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更是一個喜訊,有利于勞動者依法維權。
當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仍把勞動仲裁作為勞動者維權的必要前置程序,即勞動者維權必須先提請仲裁,只有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訴,不經 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規定,無疑限制了勞動者的維權途徑,加重了勞動者的維權負擔。廣大勞動者尤其農民工,屬弱勢群體,文化層次較低,法律知識淡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想起到法院起訴就已經不錯了,知道勞動仲裁的少至又少。到法院起訴,卻被告知不予受理,只能先提請勞動仲裁,盡管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優化了程序,實行了免費仲裁,這樣的必要前置程序必經還是加重了勞動者的負擔。曾經有許多專家學者呼吁取消勞動仲裁作為勞動者維權的必要前置程序,實行或審或裁制度,是否提請勞動仲裁由勞動者自主決定。勞動仲裁則可以通過優化程序,提高效率來吸引勞動者來依法維權。遺憾的是,這些要求沒有引起高層的足夠重視,勞動仲裁仍被作為必要前置程序,這不能不說不是一個遺憾。
總之,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強化了調解的地位,延長了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對部分案件對用人單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取消了勞動仲裁收費,這些是值得肯定的。雖然該法還有一些不盡入人意之處,終瑕不掩瑜,其方便勞動者依法維權的努力還是值得肯定的,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快速有效解決勞動爭議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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