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我國《勞動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將于今年5月1日起試行。這"兩法"的出臺,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企業和勞動者等多方面的原因,企業與勞動者難免會產生勞動爭議。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可以先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因此,企業要把勞資糾紛解決在企業內部,妥善處理好勞動爭議,構建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首先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進一步做好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調解委員會。設有分支機構企業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調解委員會應當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三方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各方推舉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
二、要進一步明確調解內容、職責和原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企業所在地方工會(或行業工會)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的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主要是調解以下勞動爭議: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二是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三是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二是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是同當事人民主協商;四是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 要進一步明確調解程序和方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一是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二是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三是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四是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五是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方法:一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二是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三是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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