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爭議納入勞動糾紛受理范圍
案例 起訴公司補繳社保被法院駁回
2008年7月,小符應聘到海口市某食品公司工作,她先做銷售員,因為業績突出,小符被提升為銷售部經理助理。在2009年1月,公司和小符簽訂了勞動合同,當時,公司說會給小符辦理社保。因為對公司種種制度和管理模式不滿,2009年8月,小符提出辭職。小符離職時,公司百般刁難,還扣了她半個月的工資,多收了100多元的服裝費。小符咨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后,她到社保部門一查才知道,原來她的社保費公司只交了1個月。
2009年12月,不滿勞動仲裁的小符起訴該食品公司,要求公司返還克扣的工資及相關費用,公司補繳應由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109.5元。
今年2月,法院支持了小符索賠克扣工資及相關費用的主張,但駁回了她要求公司補繳社保費的訴求。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小符原所在的公司未按行政法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社會保險爭議范圍界定更明確
法條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司法解釋(三)》第1條)
擴大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當前,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深刻變革,勞動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迅猛增長,而2008年《勞動合同法》和《調解仲裁法》相繼實施,這兩部法律分別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作了全面、翔實的規定,隨著立法的變化,要求出臺司法解釋的呼聲也逐漸高漲。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司法解釋(三)》),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共18條,主要涉及訴訟程序問題,擴大了勞動爭議受理范圍,訴訟程序更加具體,對社保案件的法院受理范圍、加班費事實的舉證責任、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等都作出了具體解釋。
社保糾紛起訴企業要注意“三條件”
馮樺律師認為,目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用工的突出問題。根據以往我國關于該問題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因社會保險費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就為勞動保險問題維權留下了“真空”。
而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改變了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但是,必須注意本司法解釋只有在同時滿足(1)企業未辦理社保手續;(2)社保經辦機構不能補辦;(3)導致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而產生損失;這三種情況下,才能被適用。
最高院提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屬行政管理范疇,有社會管理性質,并非簡單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公司原因導致無法補繳社保而無法享受待遇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企業應依照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及扣繳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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