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實先舉證 出資人連帶付費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司法解釋三)的正式施行,這些在實踐中長期困惑勞動者維權的問題, 諸如拿不到加班工資,想打官司卻拿不到證據;權益受侵欲起訴,老板、出資人、掛靠單位不知到底該告誰等疑難有望得到破解。
勞動者遇爭議要先舉證
案例:李偉在一家煤礦企業上班,他是井下一線采煤工人,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但為了出產量,單位常安排他加班,卻不給加班費。他想要加班費,卻拿不到工資表、考勤表等加班證據。
點評: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加班費爭議的舉證責任具體辦法。今后遇到加班費爭議,勞動者首先需自行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如果勞動者有證據可以證明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應盡可能地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供一些證人證言等旁證,來證明有關加班的直接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就加沒加班、加了多少班的一些原始證據進行舉證,這些原始證據包括考勤表、工資表(體現出勤天數)、排班表等。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找不到老板可告實際出資人
案例:尚小輝以前在一家民營建材廠工作,但是拖欠了8個月的工資一直沒有給,后來尚小輝申請勞動仲裁,可去工商部門查詢建材廠的登記資料時卻被告知這個廠子根本沒有登記過。要了一年多,尚小輝才了解到,原來老板一直在借用另一家建材廠的營業手續經營,這下他不知道該怎么辦了。
點評:根據司法解釋三,如果一家企業拖欠工資,或者侵害勞動者的其他勞動權益,雖然這家企業沒有營業執照或被吊銷,說沒錢賠給職工,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將這家企業的實際出資人列為被告。如果這家企業存在借用或合作或掛靠其他單位營業執照經營的情況,應當一并將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被告。尚小輝的情況可依法將所打工的建材廠的實際出資人和營業執照出借單位列為共同被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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