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決定是否一審終審
保障程序效率:一裁終局裁決事項以每項金額不超標為準
案例:
小陳在北京當保安,因追索拖欠的數月工資、工傷醫療費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將單位告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庭,仲裁庭裁決單位向小陳支付的工資、工傷醫療費及經濟補償金三項均未超過3000元,明顯低于北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可以適用一裁終局的規定。但結果小陳與保安公司均不服該裁決,小陳向基層法院提起了起訴,保安公司向中級法院提起了撤銷仲裁之訴。于是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了該保安公司的申請,保安公司回到小陳起訴的基層法院參加訴訟。

法條檢索:
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法官釋法:
由于調解仲裁法僅籠統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按照終局裁決處理,但沒有明確規定上述幾種裁決事項涉及數項的情況,是按照每項數額為準還是裁決事項金額總額為準,實踐中,各地區司法實踐操作不一,多數做法按照裁決事項金額總額為準,因此一裁終局的金額限制較低,大量的案件并未實現一裁終局,影響了仲裁程序的效率,不利于勞動者的薪資賠償權益的迅速實現。該司法解釋統一了司法實踐的不同做法,并且選取了限額按照每項數額為準的做法,實際上無形中擴大了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在勞動者同意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可以使勞動者得以迅速獲得救濟。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認可一裁終局的裁決的情況,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在實踐中造成了兩訴并立、訴訟拖延的情況,損耗了程序效率,此次司法解釋解決了這一問題,確認了審判實踐中按照勞動者起訴優先的做法,用人單位的救濟程序根據勞動者起訴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安排,充分保障了一裁終局程序的應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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