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不受理這三類特案
權益保護擴張:三類特殊案件亦納入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案例:
小張是一家用人單位的員工,該單位在小張在職期間未為其繳納醫療保險,后小張非因工負傷到醫院就診治療急需醫療費。由于小張沒有醫保,社保機構也無法為其補辦,小王所花費的大額醫療費用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予以報銷,造成小張很大的損失。于是小張要求其所在用人單位賠償該筆醫療費。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相當于小張正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報銷費用的金額,小張就可以按照本司法解釋規定起訴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人民法院之前不受理此類案件,今后就應當受理并判處用人單位賠償小張該筆費用。
法條檢索: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規定:“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官釋法:
審判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沒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問題,除了工傷賠償案件、生育保險賠償案件、離職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案件之外,通常不被視為勞動爭議范疇,勞動爭議仲裁委及法院往往不受理或裁定駁回此類案件。由于此類案件不可訴導致勞動者因企業的過錯而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今后,此類案件均納入勞動爭議受理范疇,擴大了對勞動者保險待遇權益的保護。
另外,對于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爭議的問題,之前因企業改制通常是由政府主導的,由此引發的諸如下崗、買斷工齡、提前退休等問題,是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因此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無法由人民法院通過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引發的糾紛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將此類案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疇無疑是擴大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范疇的廣度。
對于勞動者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的問題,之前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該規定屬于勞動行政權范疇,不屬于司法裁判范疇,對此類案件一律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但對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后用人單位仍未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沒有明確規定,使勞動合同法的該條規定無法發揮懲罰不法用人單位的作用。今后,勞動者在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加付賠償金無果的情況下,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有力地發揮了司法裁判最后一道防線的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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