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1)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的“辭退職工”是否指因違紀被辭退的職工?
答:“辭退職工”既包括因違紀被企業辭退的職工,也包括國家和地方勞動法規規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辭退的職工。
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是否需要提供企業發給的通知書?
答:企業開除、除名職工應發給通知書,辭退職工應發給證明書。職工對此不服,申請仲裁,應提供該通知書或證明書。如遇特殊情況,職工無法得到此類通知書,也可提供其它形式的書面材料(如旁證、自述),仲裁委員會應酌情決定其可否作為受理案件的依據。
三、《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中的“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分別包括哪些內容?
答:這里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業保險、養老保險和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包括集體福利費、職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探親路費、取暖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工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種職業技術訓練班、進修班的培訓及與其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四、《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中所說的“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答:這里所說的規定包括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五、《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中“職工”的含義是什么?
答:“職工”是指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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