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發〔2007〕12號
【發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法發〔2007〕12號)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解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制定。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
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
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
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
第八條 司法解釋立項、審核、協調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統一負責。
二、立項
第九條 制定司法解釋,應當立項。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立項來源:
(一)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或者對法律應用問題的請示;
(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議案、提案;
(五)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釋的建議;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上一篇:津貼和補貼的定義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