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于童工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11-09-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你廳《關于童工問題的請示》(內勞臨字〔1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第八條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根據上述規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三個特殊行業外,其他用人單位(如汽車修理部等)招用未滿16周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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