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職工勞動保護
.什么是未成年工? 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工人。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哪些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
1.什么是未成年工?
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工人。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哪些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8)礦山井下作業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等強烈震動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有某種生理缺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另外五方面的勞動。
(參見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3.對未成年工健康檢查有何規定?
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1)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2)工作滿1年;
(3)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體檢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參見勞動部勞部發L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4.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要辦理哪些手續?
勞動部門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此《登記證》上崗。
(參見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5.什么是童工?
年齡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生產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
(參見1991年國務院令第81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6.哪些少年兒童不屬童工的范疇?
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于童工范疇:
(1)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2)利用寒暑假從事無損于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3)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初中的滿13周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無損于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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