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送《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院屬京區各單位、院機關有關部門:
《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試行以來,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根據幾年來的實踐,我們對試行中出現的問題又作了補充規定。現將《(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發送各單位,請遵照執行。同時,請各單位按規定要求,對本單位自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招收的合同工的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院干部局。
中國科學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招收的合同工適用)
《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是我院從一九八二年九月起對用工制度改革的嘗試,幾年來的實踐證明,它是符合勞動制度改革總方向的。為了及時總結經驗,切實解決出現的問題,逐步把制度完善起來,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現對《試行辦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合同問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間招收的合同工(以下簡稱老合同工),一律按本補充規定的要求,雙方協商后,重新簽訂“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書”(含已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合同工).
二、工作崗位(工種)變更問題
由于工作需要,在合同期內要求跨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工種)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應解除合同,然后再與新用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工作崗位變更后如改變原來工種的,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并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按北京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第七條執行).
三、辭退問題
老合同工被除名或受開除處分者,用工單位將其本人和檔案退回戶口所在街道。
老合同工被判刑、勞教者,按固定工被判刑、勞教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合同)的老合同工,用工單位應給本人填發證明書(附式樣),并將本人關系轉戶口所在地,同時向街道辦理移交待業救濟金手續,并按規定發給辭退費。
四、辭退費、待業救濟金、養老儲備金問題
合同期滿不續訂勞動合同或因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后,在沒有獲得有經濟收入工作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1.辭退費。辭退費發放標準,按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標準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由于違紀被辭退的或本人單方堅持終止合同者,用工單位不發給辭退費).
2.待業救濟金。由用工單位按北京市京政發(1986)126號《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第三條(一)規定,一次性將待業救濟金撥給老合同工戶口所在街道的勞動服務公司,由街道按月發給本人。
3.養老儲備金,用工單位從正式辦理招工手續算起,按本人每月標準工資的3%提取養老儲備金,一次性交給老合同工戶口所長街道的勞動服務公司,由街道勞動服務公司儲備或轉移到老合同工重新就業的單位。
五、學習、福利待遇問題
1.老合同工在第一合同期(兩年)不得占用工作時間脫產學習,但參加與工作性質對口的業余學習,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業余學習指平均每周不超過占用兩個半天的工作時間).對要求脫產、半脫產學習,或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2.老合同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固定工同等的分房權利和公費醫療等福利。
3.老合同工享受與用工單位同工種的固定工相同的工資標準和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本補充規定與原來老合同工的“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不相符時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證明書
同志于一九八 年 月 日根據《中國科學院合同工試行辦法》招收為我單位全民所有制合同工,并簽訂 年,從事工種工作的勞動合同。現合同期已滿雙方同意終止合同。
該同志在我單位工作期間,基本工資40元,崗位工資 元,工齡工資 元。
工資發至 月 日止。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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