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收費資格證書的規定
現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收費資格證書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此規定精神,對勘察設計單位的收費資格分別進行審查清理,并將審理合格單位的名單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前報送我部設計管理司,屆時全國將統一核發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
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收費資格證書的規定
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和收費資格自一九八四年合并使用以來,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因勘察設計單位急劇增加,單位性質各異,工作中難于區分,管理不便,造成勘察設計收費單位過多過濫。為了克服行業不正之風,使勘察設計改革健康地發展,現決定將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和收費資格證書分別核發使用,分別頒發,F將頒發收費資格證書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經過收費資格認證,符合收費條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并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對外收取工程勘察設計費。否則,均屬非法經營。
二、收費資格證書分為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兩種。
三、勘察設計單位申請收費資格證書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持有國家建設部發給的全國統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者;
2.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計設〔1983〕1022號文件規定實行了技術經濟責任制,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或自收自支)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3.原為事業單位性質的,其事業費已由財政轉作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不再享有國家事業費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4.按照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照章納稅者。
四、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由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申請,由各部門和各地區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分別報國家或地方勘察設計資格審定委員會,在審定其勘察設計資格時一并審定其收費資格,按勘察、設計證書管理權限,分別發給收費資格證書。
五、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是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商登記的必備條件,是收取勘察設計費的合法憑證。此證只限于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轉讓或出賣,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收費資格證書的處理。
六、勘察設計主管部門要對持證單位加強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持證單位的收費資格進行檢查,發現不具備收費條件或違反收費規定的,要及時處理。
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八、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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