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取公證員資格考試報名費的復函
2011-08-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司法部:
你部司發函[1991]322號《關于收取公證員資格考試報名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鑒于組織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需支付場地租用、試卷印刷、試卷評判、監考人員勞務報酬等項費用,各地在組織公證員資格考試過程中,可向報考人收取考試報名費,收費標準每人每門課最高不超過七元五角。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核定。
該項收費的收入和支出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只能用于公證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