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社廳函〔2004〕123號
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緊急請示(渝勞社文〔2004〕4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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