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2005-12-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為切實解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醫療問題,日前,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規定,所有雇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城鎮用人單位都應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該意見有關規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般應按屬地管理原則,隨同用人單位統一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使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較多的用人單位,也可按統籌地區規定的單建統籌方式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城市,可針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特點,按照不建個人賬戶、不計繳費年限、保繳費當期、保大病醫療的原則,開辦短期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繳費率和待遇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實際測算確定。
此外,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輸出較多的地區,也可積極與輸入地勞動保障部門協商,由輸入地用人單位統一向輸出地辦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醫療保險;也可允許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個人身份到戶籍所在地辦理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當地單建統籌的規定執行,享受相應的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城務工人員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致使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不能享受相應待遇引發的爭議也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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