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試用期”也應繳納社保費》
2006-02-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維權提醒:即使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單位也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
上海市勞動監察部門在定期檢查中發現,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費,已成為一個值得警惕的職場侵權動向。例如,上海市嘉定區一家機械公司根據內部規定,要求新進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先簽訂一份為期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在“試用期”這段時間,單位不為他們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待“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對決定招收的人員,與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開始繳納綜合保險費,對不打算留用的人員則直接“撇開”。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方面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不繳納屬于違法行為。
來源:新華網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