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長假中幾天是帶薪假日
2006-05-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周先生是北京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庫管員,月工資800元。2005年7月1日起,他與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同年10月12日,單位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自此,周先生再未到崗上班,而單位僅支付了他9月30日之前的工資。
周先生將單位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該單位支付2005年10月1日至10月12日期間的工資300
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以及參加社會活動(如參加選舉)等期間都是帶薪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就本案而言,國慶節是國家的法定節日,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年法定節假日為10天,其中國慶節放假3天,這3天應系帶薪休假,單位應當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而國慶節另外4天系借用的休息日,不應帶薪。
最終,法院判決該單位支付周先生包括法定節假日10月1日至3日在內的工資。
來源:中國勞動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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