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職工集體跳槽 老東家獲賠30萬
2006-08-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國法院網訊 八名職工原與保險公司簽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他們均在單位重要崗位上工作,可面對其它保險公司的高薪等豐厚待遇,他們心動了,決定“跳槽”,最后被原單位告上法庭。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決這八名職工支付用人單位近30萬元的違約金。
2003年10月,李某等八人與某保險公司日照支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違約金=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合同未履行月數/合同總月數)。合同簽訂后,李某等八人即在保險公司各部門工作。2005年5月,一新保險公司在日照落戶,面對更為優厚的薪水待遇,李某等八人決定“跳槽”,遂與單位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等八人的行為構成違約,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近30萬元。
李某等八人稱,單位不按《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其提供勞動條件及相應報酬,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李某等八人提出反訴,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20余萬元。
日照市東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八人與保險公司于2003年10月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李某等八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非依法或雙方協商解除,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合法,予以支持。李某等八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勞動法》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判決李某等八人向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近30萬元;駁回了李某等八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