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簽霸王合同被判補發員工工資
2006-08-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國法院網訊 超市因與員工簽定霸王合同,剝奪了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被員工告上了法庭。8月25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天天樂”超市補發原告張艷英勞動工資報酬939元。
2004年6月1日,張艷英與吉水縣“天天樂”超市簽訂了聘用合同,該合同約定聘用的員工實行兩種工作時間制,即每天6.5小時上、下午的輪換班制和每天8時至21時的全天班制,沒有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張艷英在該超市上班共計23個月。張艷英以“天天樂”超市未按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為由要求補發工資報酬,雙方協商未成。在勞動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后,張艷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張艷英與“天天樂”超市之間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天天樂”超市的格式合同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應補發張艷英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報酬和最低于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報酬合計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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