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住離職職工檔案 用人單位終審敗訴
中國法院網訊 勞動者畢某辦理合法手續離職后,原用人單位卻擅自扣押畢某的檔案,拒絕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原用人單位北京零時達科技有限公司將畢某的人事檔案關系由集體戶轉為個人存檔。
2003年11月,畢某與北京零時達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并擔任零時達公司財務部門主管職務,畢某的人事檔案也自2004年7月8日起存放于零時達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才服務中心開設的集體戶中。
2005年8月,畢某提出辭職申請。同年9月,零時達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在畢某提供的“申請辭職簽署單”上簽字,畢某申請辭職的預告期為兩個月。預告期滿后,畢某離職去其他單位工作,但其人事檔案關系還一直保存在零時達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才服務中心開設的集體戶中至今。
2006年3月,畢某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零時達公司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但被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畢某為此訴至法院,請求零時達公司為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零時達公司表示,畢某與其沒有勞動關系存在,零時達公司也沒有保管畢某的人事檔案,故無法協助畢某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2005年9月零時達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為畢某簽署的“申請辭職簽署單”的內容,可以認定雙方曾存在勞動關系。且畢某申請辭職的2個月預告期已屆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實際解除。由于畢某的人事檔案由零時達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才服務中心開設的集體戶中保存,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零時達公司負有為畢某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的相關義務。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判令北京零時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畢某的人事檔案關系由該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才服務中心開設的集體戶中轉為畢某個人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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