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發生勞動爭議先行裁決保護工傷勞動者
2006-12-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當前因勞動者工傷,用人單位拒付醫療、生活費用的情況屢見不鮮。福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福州市勞動爭議處理若干規定》要求,在三種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先行裁決保護工傷勞動者。
據介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初步審理后,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先行作出部分裁決: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扣罰或者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勞動者生活確無保障的;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先行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經審查決定維持部分裁決的,自決定送達之日起,部分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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